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进取、全面发展,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中央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校发〔2017〕70号)和《关于评选2018届优秀毕业研究生的通知》(研字〔2018〕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包括北京市级和校级两类。
第三条 评选范围:具有正式学籍并取得毕业资格的2018届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四条 评选名额
(一)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按我院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5%计算(四舍五入);
(二)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名额按我院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计算(四舍五入)。
根据《关于评选2018届优秀毕业研究生的通知》(研字〔2018〕40号)文件要求,我院2018届校级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为9名,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额为5名。若我院实际毕业生基数发生变化,名额将相应增减。
第五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和学校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身心健康,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活动或文体活动;
(二)按时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校期间为学校、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
(三)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推荐;
(四)恪守学术道德,具有良好的科研能力;博士研究生以第一或第二作者(仅限导师为第一作者)至少在A类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B类期刊发表论文2篇;硕士研究生有公开发表论文或案例或在各类案例大赛及其他学术赛事上获奖或主持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五)研究生必修课平均成绩不得低于80分,必修课、选修课均无补考或重修记录。
(六)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在校期间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励。
在校期间需至少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奖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或参评材料有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小组
组长:周明
组员:张楠楠、郭丽军、郑苏晋、李晨光、包英娟、王维
评选小组负责制定评选实施细则、组织评选和处理申诉等事宜。
第八条评选程序
(一)评选工作小组制定评审细则后,在学院内部公示,公示无异议后,5月8日前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学生自愿申报。申请者填写《中央财经大学2018届北京市优秀毕业生推荐表》(附件1)或《中央财经大学2018届校级优秀毕业生申请审批表》(附件2),5月11日16:00前将申请表纸质版及相关证明材料交至主教楼1401办公室,并将申请表电子版发至wangw@cufe-ins.sinanet.com。
(三)5月15日前,评选工作小组公平、公开、公正组织评选。评选依据申报材料结合申请人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获奖、研究生工作等维度综合评定。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在收集申报材料之后,将核实申请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评选环节,申请人思想品德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确定后,将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5月18日前将结果提交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7天的公示。北京市优秀毕业研究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公示后,报北京市教委审定。
(四)对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选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选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所在单位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请裁决。
第九条 经审查批准的优秀毕业研究生由学校或北京市教委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个人学籍档案。
第十条 对已评定为优秀毕业研究生者,若在离校前出现违纪行为并受处分,或因其他原因未获得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取消其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保险学院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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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8日